有关未登记抵押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问题: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甲先向乙借款20万元,设立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20万元设立抵押合同,同样未登记。后甲不能偿还对乙的债务,汽车变卖后得18万元并用于偿还对乙的债务,而丙并不知情。后甲对丙的债务到期,甲已无力偿还对丙债务,问: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能否向乙行使取回9万元(按比例)的请求权?
如果可以,是基于什么原因?(是否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或 仅因为第199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不可以,是否因符合第188条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3-04-状态:未解决]
戴天乐律师的解答:
你是在请咨询律师帮你做练习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