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断章取义作回复,疏漏犯罪事实
公安局断章取义作回复,疏漏犯罪事实
惠永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业务。2007年3月18日起, 被告人蒋国庆在我公司任销售员一职,负责产品销售以及货款的回收。
2007年6月,被告人蒋国庆与明艳开始私下筹建“重庆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蒋国庆任“法人”,明艳任“监事”。
被害单位与被告人蔡青于2007年6月7日至2007年9月8日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07年10月16日,被害单位从位于北碚的办公室取回的账本中,记录欠蔡青货款227358.04元。此后,由于被告人蒋国庆隐瞒受害单位,私自收取了公司的货款,并对蔡青的欠款222398元进行了支付和相应的处理,惠永公司和蔡青及其单位的实际债务已经完结。
但被告人蒋国庆于2008年6月向被害单位交代各项账目时,隐瞒了 “已支付蔡青222398元”的真相,虚构了“自己只付给蔡青的货款为49334元、惠永公司还欠蔡青173064元”这一事实,诱使被害单位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要求被害单位出具了不属实的“结算表”和“文件”。被告人蒋国庆得到此依据后制作出高仿真件,并将仿真件交到被告人蔡青手中。
被告人蔡青在明确实际债务人系被告人蒋国庆所欠,而且已经持有蒋国庆出具的173064元欠条的情况下,携仿真件到北碚区人民法院作为“原件”提交,申请法院对被害单位的20万元财产进行了查封,随即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陈家桥法庭起诉被害单位,继续以之前的虚假的“结算表”和“文件”作为唯一的证据,使法院采信不属实的证据而作出了“由被害单位支付六久公司173064元”的判决。
综上所述:
1、被告人蒋国庆隐瞒过去的事实,取得了“结算表”和“文件”并造假,用于了交换自己出具给蔡青的“欠条”,达到了抵消债务的目的,实属恶意欺诈,情节严重;
2、被告人蔡青、付世禄以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法庭上作出虚假的陈述,向法院提交虚伪的证据,致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被告人蔡青、付世禄有诉讼欺诈的行为。
请问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公安局摆案不办、不结,是“懒得办”还是“不能办”,受害单位怎么办?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06-状态:未解决]
马国华律师的解答:
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是否上诉期间? 在法院民事审理期间, 仍然可以请求转交公安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