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取停车費,运管部门非法扣车
2008年11月3日上午,河南省潢川县交通运管部门来到弋阳广场,不由分说和现场调查,强行将正在推广宣传华南理工大学健康水的车辆扣押。运管部门扣押车辆后在扣车凭证上的违法事实一栏填写:“出租车举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扣车依据一栏填写:“《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运管部门“集车待查” 40天了,也没有查出车主非法营运的证据,在车主向有关职能部门强列交涉下,运管部门才接受车主的有效证明和不是拉客带人的《承诺书》;做出不向车主出具结案文书、不罚款的‘从轻处理’;但要交齐停车費才能放行。
看来运管部门是为了收取停车費,而“集车待查”乱扣乱放车辆,造成车主的直接经济损失;运管部门未能妥善保管车辆,造成车主的资产贬值、车辆锈蚀、铅酸电池损坏。
按照《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的规定,运管部门算不算违法行政?所以请求各位律师的帮助,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5-03-状态:未解决]
马国华律师的解答:
运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