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全面认识ATM机的法律地位,法院应认定许霆无罪

时间:2008-06-13 21:12:54  作者:夏磊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昨天是愚人节,看到广东中院对许霆案重新判决,认定盗窃罪仍构成,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院刑二庭庭长甘博士解释称,因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已经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需要经过最高院批准才能生效。中午,与全所同事讨论,只有我一人坚持认为许霆无罪。人们常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上。我为了全面认识该案,在"聚焦社会"圈子全程收看了凤凰卫视的节目,听了很多专家的发言,又搜集了相关新闻背景资料。现夜深人静,从储户群体利益出发,我以律师的执业敏感性负责任地下了标题地结论,主要理由有:

    第一、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银行因为ATM机出错和管理上的过失,导致许霆能够从自己帐户取出17万元巨款,责任更大。若追究负次要责任的储户以刑事责任,显示公平;相反,司法机关更应当追究银行主管人员因失职引起的刑事责任。

    第二、银行是法律上的拟制法人,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ATM机是银行设立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代表银行意志的日夜履行职责的自动化设备。ATM机通过对话界面与储户交流,按照预设程序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收支款项的职能行为,其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若因为银行预设程序错误,导致ATM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导致交易显失公平,银行也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行使撤销权进行纠正,而不是动辄刑事责任相威胁。

    第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就是保护大多数储户的利益,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性,造成了其他大多数储户的利益损失,所以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我要强调的是,是谁将储户们的利益放在没有保障的地方?是失职的银行,还是取款的储户?因此,储户的利益更应该现实的看,许霆本来就是储户,若对待许霆这个储户都没有公平公正,谈保护储户利益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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