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10 09:16:04 作者:夏磊律师 文章分类:维权诉讼
案件事实:
万女士的丈夫翟某于2005年某日晚8时左右,酒后未戴头盔骑二轮摩托车以时速40公里经过某镇乡村公路的一座桥头。因路面与桥面结合部因载重汽车的碾压已造成落差达14厘米,摩托车遇阻腾飞14.9米后摔落造成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询问了跟在翟某后面骑摩托车同行的丁某,丁某陈述了上述事实。但交警部门认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事故认定书仅表述查明翟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安全系统和照明系统齐全有效,并认为“不能确认该起事故是由当事方的过错行为造成”。万女士不能接受交警部门的认定,亲自到事发路段,了解到该公路及桥面由镇政府所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拒。万女士拟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当地律师听说与镇政府打官司都推托不愿意代理,几经周折至南京委托我们代理。
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赶至当地,调查了交警卷宗,发现事发路段果然是该镇政府所建并早已通车使用;而且交警部门制作了案发现场图,清晰说明14厘米落差客观存在;卷宗中还有所拍摄的现场图片和抢救经过;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相关询问笔录。此外,我们还补充了其他相关证据后,将资料交集体讨论后,果断提起诉讼。
诉讼中,镇政府代理人虽然承认了公路建设者的身份,但是提出两个问题:1、不存在14厘米落差,即使存在也不是所有的路桥结合部;2、翟某落地点离14.9米远,不可能撞击后飞那么远;3、翟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如醉酒、未戴头盔等。
针对争议的焦点,我们一一予以反驳。第一、14厘米落差处客观存在,有交警部门勘查制作的现场图及事发前后对比拍摄的照片等证据。第二、摩托车遇阻后飞跃14.9米后落地符合客观规律,因为当时摩托车以40公里/时(即11.1米/秒)飞越14.9米只需要1.3秒;且目击证人丁某的叙述完全符合飞跃经过;与翟某头部下落时先着地受损而其他部位完好等相关事实相互吻合;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飞跃可能。第三、翟某虽有一定过错,但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加重,也只是减轻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方相应的责任。最后,我们提出,建设该公路的镇政府未能依据《公路法》等配套法规的要求履行其养护职责,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据《民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推定事故发生与道路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翟某自身也有重大过错,镇政府承担各项损失20%赔偿责任。
委托人认为赔偿过少,提起上诉。我们继续代理,经一次开庭后,镇政府主动提出调解,双方各自承担50%损失。至此,一起无法认定的单车交通事故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镇政府也及时修补的受损路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