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维权策略

时间:2008-09-12 10:32:41  作者:夏磊律师  文章分类:时事品评

    惊闻因奶粉致婴儿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的厂家是“三鹿奶粉”,我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占据规模最大的地位,本应当成为最负责任的企业。新闻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日晚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决定立即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这是负责的表现吗?不是,因为新闻同时报道,中国卫生部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也就是说,三鹿公司是在政府部门调查确认后才发布这一声明。

    奶粉生产属于食品行业,按照食品卫生有关法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质量检验检测,保证产品不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因素。三鹿公司自称有700吨流通在市场上,又是如何确定的?是简单的按批次计算,还是经过留样检测?污染源在哪里?如何出现污染源?何时出现污染源?都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我们知道,三鹿公司没有做到产品质量控制,若非如此严重后果,可能已经瞒天过海!

    据新闻报道,儿童结石事件开始于7月16日,至今已经近两个月。医院报告案例时就怀疑与患儿“均食用同一品牌的配方奶粉”有关。从社会常识判断,卫生部门当时就应该可以确认何一品牌奶粉。只要进行检验检测就应当发现奶粉是否存在致病因素,为何迟迟2个月之后才能揭晓?

    笔者在担忧,与大型生产厂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相比,弱势的受害者如何维权?在此,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以资参考:

    第一、从信息公开角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第13条规定,公民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卫生部门介入调查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处理十分重要,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全面的公开公示,受害者及其亲属有权要求公开。

    第二、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受害者因购买并食用三鹿奶粉而遭受人身伤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第三、从产品质量角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三鹿公司的奶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受害者还有权要求质量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一倍到三倍的罚款。

    第四、从安全生产角度,若通过调查核实,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存在故意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调查。因该事件已经造成国内病例几十例,并且已经有患儿死亡,重大即使没有发现故意情节,也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调查,依法追究事件相关负责人员的渎职责任。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911/002937.htm

新闻标题:三鹿婴幼儿奶粉受污染 有关部门紧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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