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强讨薪丢肾”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0-01-18 20:00:20  作者:夏磊律师会客室  文章分类:时事品评

1月9号,在北京打工的高志强向老板讨要两天打工的140块钱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农民工讨140块钱工钱被捅成重伤”的事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这件事反映出了什么?讨薪难,到底难在哪?是没有法律制度还是缺乏执行力?年终岁末是农民工讨薪集中曝发的阶段,农民工在讨薪的时候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今天的《热点透视》我们为大家解析。直播室里我们请到了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夏磊律师。

主持人高爽:夏律师,您好。

嘉宾:主持人,您好。

 

主持人:就是为了要回两天140块钱的工钱,高志强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丢”掉了一个肾。140块钱和1个肾,简单而冰冷的数字背后,隐藏着这起让人难以置信的事件。夏律师,从这起事件当中您看到了什么?

嘉宾:我觉得像高志强这样冒着严寒、流着热汗,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这个代价应该说是不成比例的。我相信,如果140块钱这样一个他应得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如果还得不到保障的话,于情、于法、于理都不容。这场悲剧凸显了一些用工者无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主持人:表面看,高志强只因为索要两天140块钱的工钱而丢掉一个肾的讨薪成本似乎太高了。实际上,这出悲剧的背后何尝不是农民工讨薪难的另一种写照呢?夏律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骇人听闻的恶劣事件,原因在哪里?

嘉宾:之所以能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恶劣事件,有多方面的原因,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用工者已经习惯于不把民工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仅因为农民工讨要140元工钱时报了警,用工者就雇凶伤人。用工者雇凶也是有花费的,为什么他愿意花钱找人行凶,不愿支付报酬?这说明,在一些用工者眼中,民工只是他赚钱的包身工、奴隶,不能不听话,更别说与他叫板维权。

 

主持人:讨薪的话题我们真的已经关注过多次了,前不久我们还给大家解析过杭州女工讨薪被殴打的事,讨薪女工和她的丈夫被打得非常惨,不仅被殴打还有被凌辱,最后打人的老板粟某等人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拿刀捅高志强的人,和让人捅高志强的包工头分别承担什么样刑事责任?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嘉宾:从报道的内容看,两人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报复高志强索的合法维权,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个是指使者,一个是实施者,两个都是主犯。从高志强的伤情看,应该构成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应对加害他的两个人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高志强后来说,让人捅他的包工头姓海,自称是首钢的人,那么在民事赔偿方面,高志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嘉宾:这需要查清“海姓包工头”与首钢的关系,有几种情况:(1)如果他是首钢的工作人员,就是职务行为,一切赔偿责任应该由首钢来承担。(2)如果他代表独立的、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则首钢不用承担责任,由其代表的企业承担责任。(3)如果他是个人承包,不具备用工资格,则首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规定中的“损害”不仅仅指工资损失,还包括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治疗和康复说产生的合理费用,因误工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持人:北京石景山区北辛安路上有几个首钢公司的料厂,高志强当时就是被包工头以每天70元的价格雇佣到这里,来进行卸煤的。现在高志强的这一讨薪流血事件成为了公共事件,警方也介入了,讨回这140块钱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了,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没有发生这样一个流血事件,走劳动仲裁、法律程序来维权,是不是就很困难了,因为没有合同,刚干了两天,很难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嘉宾:是的,没有合同、没有长期工作留下的证据,按现在的证据要求想证明劳动关系比登天还难。如果达不到证据要求,按刚才所说的仲裁和诉讼途径,就没有维权成功的可能。另外,农民工的报酬相对较低,法律维权的成本还是有的,包括维权时间对应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主持人:我们再看,高志强找工作的那个地方是一个非法的劳务市场,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在那里树了很多标牌,告知农民工去正规的免费的劳务市场,这里的工作大多为临时性短工,不会签劳动合同,但是还是有很多和高志强一样的农民工在那里找工作,高志强的这个案例给那些还在非法劳务市场找工作的农民工以什么样的提醒?

嘉宾:对农民工来说,赚钱要紧;我要说,更要学会保护自己。有句名言,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保护好自己,才可能有将来。政府设立的劳务市场,不收费就是为了农民工的利益,通过这个地点介绍工作,农民工找到的工作更有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更要给政府部门一个建议,为什么民工愿意在非法劳务市场?可能不仅仅是个宣传不到位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调查研究问题,在临时性短工方面建立规范中介服务。

 

主持人:无论是供方还是需方,现在打短工甚至是一天一结的零工,正规的劳务市场很难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工作一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硬性的规定。那么这部分想打短工的农民工的权益怎么保障?能保障吗?

嘉宾:短工更符合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因为他既是农民,农忙时需要回家种田,又是工人,希望打工赚钱。因此,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种现实的需求。我想我们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在这个方面要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比如,通过建立员工名册的方式,配套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替代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但强制要求备案,同时加强对集中用工地点进行周期性检查监督。有证据证明用工关系的存在,才能谈保障打短工的农民工权益的基础。

 

主持人:合同谁都愿意签,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它可以保障自己,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雇主不愿意签合同,怎么去监管这些雇主?

嘉宾:我觉得这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执行问题,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督,至少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个是普遍性监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用工企业建立员工名册、支付报酬、签订合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实行年检备案制度。二是个案性的监督,对于各种渠道的举报和投诉信息,进行及时的依法处理,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够真正加大执法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执法资源相对短缺的困境。三是借助工会组织,辅导各行业各地区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和保障工会对企业的法律监督权利。

 

主持人:还有,农民工在依法讨薪的时候如何保护自身的安全,有人说报警啊,你看高志强的这起案件,高志强是向老板讨要两天一共140块钱工钱遭到拒绝以后,拨通了110,叫来了警察,在警察面前,包工头承诺,一定会给钱,就在警察离开后,谁也没想到,厄运就此开始了。高志强被老板派来的人捅了一刀,导致右侧肾脏的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了。农民工在讨薪的时候怎么保护自身的安全?

嘉宾:首先途径上,要依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方法。第二,在找工作时要分清用工主体,也就是你在为谁干活,分清主体才能找到责任人。第三,要注意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表、甚至欠条等,一旦对方违法,要看清形势,可以拿着证据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三次报警,钱没要来,却等来一个带刀的歹徒,丢掉了一个肾,在2010年的这个冬天,农民工高志强的讨薪遭遇提醒着整个社会。年终岁末,农民工讨薪问题和由此而引发的矛盾进入了“暴发期”。最近有媒体报道:南京农民工讨薪成功率不足两成;70多名农民工在乌鲁木齐遭遇讨薪难……有农民工为讨薪,上过塔,跳过楼,投过海,甚至喝下敌敌畏等等……,讨薪难,到底难在哪?是我们法律制度不完善吗?还是缺乏执行力?再这儿您再给我们说说我国在欠薪、讨薪方面的法规。

嘉宾: 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最基础规定,也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础权利。类似讨薪不成而走极端的现象反映的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法律执行问题,执行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用工企业,民工多是从事建筑行业,而这个行业最混乱的是借用资质、层层分包,一旦出现责任就躲得远远的,让付出劳动的民工们不知道问谁要,谁是最终负责的责任人。

其次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处理欠薪事件中,只以帮助农民工索回报酬为目标,除非演化为社会事件,很少对用工企业或责任人真得实施法律处罚。总以保障企业保障民生为借口,个人认为这种恶意拖薪的企业清除出市场,可能更具有长远意义。

 

主持人:2008年1月1号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织密了法网,但是还是没有从立法上彻底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规定严厉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欠薪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只能要求用工方限期支付,用工方只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就不会追究任何责任。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单位将工人的工资作为长期无息贷款使用。此外,对欠薪行为,缺少“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且目前在我国“恶意欠薪”不被视为犯罪。这些是不是都是问题所在?结果导致了一起又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嘉宾:恶意欠薪的行政责任是有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责令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这个惩罚性有限,因为企业可以在限期内支付,就没有这个责任。因此违法成本低是类似事件发生的症结之一,政府应当可以考虑综合工商、税务等多方面渠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避免恶性时间的发生,不要老生常谈帮助农民工索回的欠薪这个表面“政绩”。

 

主持人:我们毫不怀疑国家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重视,但是法律规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执法力弱又是另一个重要方面。还有,讨薪的人之所以选择暴力、极端的手段,原因之一就是维权成本过高,“程序烦琐”和“处理时限长”这都是原因。依法讨薪,目前存在着成本过高等问题。有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索要这1000亿元欠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元的成本。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嘉宾:许多数据都表明,这种讨薪的成本有的时候甚至是他们所讨到的薪水三倍以上,所以维权的成本很高。如果用工方,企业知道农民工维权成本很高的话,他可能有时候会更加有恃无恐。我认为,既然维权成本客观存在,就要考虑设定承担者,通过加付赔偿金、行政处罚等方式让违法者承担维权成本是理所当然的方法。

 

主持人:有政协委员呼吁增设“欠薪逃匿罪”,以维护劳动报酬权;还有人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以提高欠薪的违法成本,或者修改法律,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夏律师,您怎么看?

嘉宾:从立法的角度,应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但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否顺利步入法制化轨道,核心问题在于健全法制,强化法治功能。法治社会需要依法讨薪。对于恶意欠薪,且采取违法手段对待讨薪民工的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考虑设置专项刑事责任,实施数罪并罚,应该有遏制的实际效果。

 

主持人:在这儿,我们也要说一个好消息,一场覆盖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帮助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已经展开了。日前,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四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联合出台了《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户籍所在地是泛长三角区域内的劳动者,在本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城市,如果遭遇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来不及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回到户籍所在地后,在法定有效期内,仍然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权益异地救济保护。夏律师,您给我们解读一下这个泛长三角地区联动讨薪的办法。

嘉宾: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比方说,一个安徽的农民工到浙江去打工,老板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没发,农民工回到安徽家里以后,到了当地劳动部门去反映了,安徽当地查不出来,安徽可以委托浙江去查处,一般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这种联动的机制开了一个好头,可以降低成本。可能使异地讨薪更加有效率一些。

 

主持人:解决不了先回家,再找有关部门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更大的制度的进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此前劳动投诉和执法一直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可谓的各人自扫门前雪。如今,这一惯例开始在泛长三角地区被打破,这是帮助农民工讨薪的一次有意尝试。据了解,四省市的合作只是迈开了第一步,他们打算利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区域内异地权益救济制度,同意用人单位异地用工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交流等五项制度,届时帮助农民工的社会网络或许会越织越密。

嘉宾:的确,我们觉得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需要人们有温度的关心,更需要有力度的制度。比如说有力度的制度,其实国务院一直在重视这方面,早在2006年的时已经发了一个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实很多的制度都已经谈到了,关键在于这一制度怎么落地,能够真正的生长起来。刚才说到的江、浙、皖、沪搞这种联动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在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这方面成本上做得比较好。再比如,广州,南京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欠薪企业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等等,这些都是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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