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1 11:22:30 作者:夏磊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治理
案情简介:2008年5月,保康公司与嘉亚公司签订书面购销协议,由保康公司根据嘉亚公司订单向其供货,嘉亚公司承诺如不能按订单约定时间付款愿承担相应货款20%的违约金。截至2008年11月,嘉亚公司欠保康公司4万元,之后嘉亚公司没有再向保康公司下订单购货。2008年12月,嘉亚公司制作一份应付款明细将包括保康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单位债务转让给威山公司,但2009年1月嘉亚公司还向保康公司支付1万元货款,威山公司将该款项列入本公司会计账目。自2009年1月开始,威山公司向保康公司发订单购买货物,累计欠款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