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直接选举政府负责人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有力途径

时间:2011-07-21 11:04:38  作者:夏磊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土地

——对陕西长武非法强拆24间商铺案的思考

据《西安晚报》报道陕西咸阳市长武县长枣口蔬菜批发市场因开发改造,要求合同未到期的商户搬迁,但由于赔偿款协商未果,商户们一直没有搬离。7月15日凌晨两点多,24间商铺突遭强拆。

“拆迁(土地征收)”行为,本身就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有财产之间的对抗,公私权力之间的不平等显而易见,这是公民常常在拆迁过程中得不到公平补偿的现实状况。政府部门以强大公权力作为后盾,无限制的解释公共利益,制定过低的补偿标准,是造成拆迁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若拆迁项目负责人再动用各种无耻的非法的手段对待公民及其私有财产,更是无视公民私有财产的表现,是严重的违法违宪行为。对待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公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途径实现救济。因实施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上有不同的救济途径。比如,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者,可以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其滥用职权犯罪;针对具体实施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其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现实中,公民的这些救济权利被政府部门以及公检法司法机关所漠视,对公民的各种救济权利不受理、不调查、不公正处理。对这种被拆迁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公权力执行者,公民在宪法上是有权利继续救济,那就是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权的行使,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督促政府及公检机关负责人谨慎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权利。实际上,此路不通。因为公民没有直接选举权,不能通过选举权决定政府负责人,更不能通过选举权去罢免政府负责人,政府负责人也就无需对公民负责,可以继续为所欲为。

综上,笔者得到一个结论,就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权力有限化的最合法最有力的途径是保障公民的直接选举权,让选票直接决定政府负责人,让公民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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