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在今年2月28日发布通告称将在今年6月·30 日关闭工厂,员工均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后又发通告称赔偿金是从5月份开始往前推12个月,不算6月份(现还在正常生产中),赔偿金是全薪(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扣除前)+公司帮员工交的那份住房公积金再乘以每年一个月, 同时有些员工因为是在年前12月份进的厂,公司为了少赔偿半个月的薪资,竟然要求这些员工提前结算工资走人。请问公司以上的做法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6-04-状态:未解决]
李永军律师的解答:
因法人终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若不同意提前结算离职,公司不得强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