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事件经过如下:
民营企业的员工,日常业务往来中数次受贿,共约计12万,自感不妥,主动退还遭拒,又出于为对方考虑没有上缴,案发后配合调查,全额上缴赃款。

具体疑问如下:
1、具体量刑如何?
2、主动退还遭拒,又出于为对方考虑很难上缴,此类情况作为接受钱款方,又该如何处理?
3、如果是平时赠送钱款,但未说明具体求办事项,是否属于受贿所得?
4、在两单位业务往来中,提醒对方单位争取它因自身疏忽而遗漏的应得部分,事后接受对方的“感谢费”,是否构成犯罪?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3-06-14-状态:未解决]
李永军律师的解答:

1.可能在5年以上。但具体要分析所收受的12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受贿所得,是否全部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所以减除非受贿所得若低于10万元的,就另作考虑了。
2.收受贿赂后畏罪退还,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即使行贿方接收了,已构成的受贿罪也不受影响。
3.若可以推知用于谋利送礼收礼,则不影响成立。但一般性节日馈赠等,收受并不因此为之利用职权谋利的,不认定为受贿。
4.善意正常商务往来提醒,不认定为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事后自发的感谢费因此不认定为受贿款。但所提醒的若是在本职以外的人不能知道的,便可能进入受贿范围了。
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欢迎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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