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王某有私房3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3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经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3-06-19-状态:未解决]
李永军律师的解答:

李某所有。物权公示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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