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广东)

时间:2013-07-12 11:29:27  作者:邓开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持械伤害他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执业机构: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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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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