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

时间:2013-07-12 20:14:23  作者:邓开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损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一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执业机构: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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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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