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提前终止赔偿问题
我目前供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附了一个补充协议,有一条说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合同的话,需要向公司支付岗位特殊培训费5000元,接待费用1000元。但是作为一名办公室的文职,我在进入公司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接待费用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所以关于这项协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如果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我现在还未与公司签署合同,我应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09-10-07-状态:未解决]
袁晓东律师的解答:
单位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你实在希望从事这份工作,如果与单位能修改这个条款最好,不能修改也没关系,单位很难依据这个条款向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