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判决是否合理公平发
徐律师你好 我是普洱市宁洱县卫国林业局职工(企业单位),2002年因为实施天保工程就调到宁洱县梅子乡管护所(和当地林业站合并在一起林业站站长任管护所长由林业站统一管理我们)02年下半年我被任副所长。2005、2006年因为林业站在天保林区清理风倒木的事情到今年2010年4月份我被检查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并被判决刑事处罚一年缓刑一年,普洱市二审维持原判,现在面临着单位要开除我。在我之前2009年底林业站长也是因为这件事情一审判一缓二,二审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我觉得这个判决对我非常不公平不合理,所以向你请教一下。检查机关起诉我的理由是:林业站在天保区清理风倒木我明知天保区没有采伐指标而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导致林木被滥伐。
我是知道没有指标,但是当时林业站在清理风倒木的时候是持有县林业局下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做为一个副所长我有权利去怀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的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吗?在说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也应该由所长汇报,不可能是我副所长越级去汇报。检查机关告诉我林业站申请的采伐许可证不合法,但是当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时候是乡人民政府、乡林业站共同去申请的,我根本没有参与过到现在我到变成罪魁祸首了实在是冤枉啊。。希望徐律师能给我一些帮助,谢谢。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8-30-状态:未解决]
袁晓东律师的解答:
玩忽职守罪认定最关键的两个方面: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二、主观方面: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针对以上两个方面,要结合侦查卷的证据,分析采伐许可证的违法性对于这个负有相关职责的岗位的领导是否应当是明知的,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如果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你是无罪的,如果是肯定的,那就涉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