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问题?北京苍本惠商贸有限公司
1998年,中国某公司欲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市兴建一大酒店,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第一期中方缴纳240万美元,美方缴纳4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个月内缴清。余下的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双方可在合资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比例同上。合资各方利润及亏损分担的比例同出资比例。随后,双方就合资企业的章程达成如下主要内容:董事长由美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美方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1998年7月,中方合资者到审批机构报送文件,申请批准。共提交下述文件: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3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详细说明上述内容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9-16-状态:未解决]
袁晓东律师的解答:
1、分期出资的,第一缴纳的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三个月交清;2、各方承诺的出资是不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解决的;3、一方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另一方配人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