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可以调解

时间:2013-07-30 11:43:36  作者:王磊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
即请求交警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一致意思表示。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请求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同意调解赔偿,则交警队不予受理。
2、请求调解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如下: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所需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所说期限规定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用口头申请。
4、申请的内容必须是关于损害赔偿争议的。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交警队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5、调解的内容主要是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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