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狗“强奸”母狗,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3-07-30 11:59:53 作者:王磊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狗“强奸”母狗,责任谁承担? 在广州芳村金道花园小区内开士多的林先生养的一只杂种公狗与小区内的一只纯种母狗交配后,母狗的主人报警,称公狗强奸了母狗,要向林先生索赔10万元。是否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一章总则可知,刑法法律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规范。《刑法》打击的主体是违法的人,而非动物。所以狗与狗之间的行为,不受保护。更谈不上“强奸”。是否受民法约束? 狗等宠物,从民法性质上来说是属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调解人与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和人身关系。如果公民自身的财产权益被他人侵占、毁坏,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案情,依据现有法律,笔者作出下列分析:第一种可能:动物侵权 如果果真如母狗主人所说,该母狗系纯种名贵狗,非常有价值。在被公狗侵犯后,原有价值受损严重,或者贬值,或者导致母狗主人不能获得预期利益。从法律理论上说,母狗主人是可以向公狗主人索赔的。 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动物一旦对他人侵权,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显而易见,母狗的主人是有过错的,既然母狗系纯种名贵种狗,且是“处女狗”,其应该知道或应该能够预见到在放养之后可能会遭到其他公狗的侵犯。而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系重大过失。公狗主人可据此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第二种可能:自然事件 动物之间的交配,系自然习性,动物一旦到发情期,会依据天性,进行交配。对于公狗对母狗的侵犯,可认为是一个自然事件。对于事件,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引起了法律关系产生。基于公平原则,公狗主人可对母狗主人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