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伤人,主人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13-07-30 12:00:59 作者:王磊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7日,一名3岁半女童随母亲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一工地探望父亲。去小卖店购买饮品时,女童被院内蹿出的一条黑色藏獒咬断气管,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肇事犬主人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事件发生后,藏獒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笔者就藏獒主人可能涉及承担以下责任进行分析。 藏獒主人的民事责任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上述条文在满足某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但上述条文仅仅是针对一般的动物侵权而言。并不适用于本案。 对于本案中攻击性极强的藏獒来说,是属于烈性犬,是属于禁止饲养或按规定饲养的动物。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是不论被侵权人有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其主人均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藏獒主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藏獒主人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犬主人从主观上对伤人后果的预见存在过失,首先犬主人应该知道藏獒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属于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动物。饲养此类犬,应当栓养或圈养,无论是饲养还是饲养方式,其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再次,犬主人应该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到,违规饲养烈性犬可能致人伤害或死亡的恶性后果。 客观上,犬主人违规饲养了藏獒,并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预防或制止这一可能恶果的发生。客观方面,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事故。 综上所述,犬主人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人认为犬主人可能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不以为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同样是过失,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变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特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本案例中的藏獒伤人一般情况下不能与防火、决水等相提并论。故,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免牵强。 近段日子,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社会反响恶劣。法律的惩罚只是对损害结果的弥补,却无法挽回死者的生命和抚平亲人的痛苦。我们在关注肇事者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要反思现状,如何有效制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不仅仅是我们每个人,也是执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