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职工工伤一次性待遇简表

时间:2013-07-30 12:18:07  作者:王磊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简表(注:单位支付部分仅供参考)

待遇项目

计算标准

比例

备注

待遇支付

医疗费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100%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医疗终结期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2个月

医疗期间

单位支付

住院治疗饮食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转往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

经社保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伤残级别

医疗终结

护理费(按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按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

合计(扣除百分比后的整月数)

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月工资50%

月工资90 %

27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停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月工资40 %

月工资85 %

25个月

月工资30%

月工资80%

23个月

月工资30%

月工资75 %

21个月

注: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的丧葬助金和供氧亲属抚恤金待遇。

2、辅助器具,国产普及型,医院出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体为假肢、假牙、假眼、矫正器、轮椅等。

3、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分别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缴费工资低于市平均工资60%的,按市平均工资60%结算。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宝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量刑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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