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30 12:18:07 作者:王磊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简表(注:单位支付部分仅供参考)
待遇项目
计算标准
比例
备注
待遇支付
医疗费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100%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医疗终结期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2个月
医疗期间
单位支付
住院治疗饮食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转往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
经社保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医疗期间
基金支付
伤残级别
医疗终结
护理费(按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按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
合计(扣除百分比后的整月数)
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一
月工资50%
月工资90 %
27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停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月工资40 %
月工资85 %
25个月
三
月工资30%
月工资80%
23个月
四
月工资30%
月工资75 %
21个月
注: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的丧葬助金和供氧亲属抚恤金待遇。
2、辅助器具,国产普及型,医院出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体为假肢、假牙、假眼、矫正器、轮椅等。
3、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分别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缴费工资低于市平均工资60%的,按市平均工资60%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