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监察局不配合法院执行庭工作,应该向哪一部门寻求帮助

我们是吉林省汪清县春阳双隆煤矿的工人,在打工期间,该矿拖欠我们的工资一直未给付。在2014年11月份,经汪清县法院审理并判决汪清县春阳双隆煤矿支付我们的劳动报酬,因根据《吉林省退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关闭奖励政策》中规定吉林省境内的依法成立的其年产能在9万吨以下的单井,按照规定已经关闭,经省煤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其享受的奖励补偿已拨到县财政与县安监部门(财政此次专项奖励的目的是让煤矿监察部门做好积极指导和帮助其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的安置工作)。因我们满足政策规定中的条件,所以申请法院采取措施,扣押该项资金至今已有3个多月,而自扣押之日至今县安监部门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帮助我们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判决,我们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我们的劳动报酬也未依法得到补偿。监察部门未依法律法规处理我们的案件,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并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5-12-17-状态:未解决]
张永鹏律师的解答:

如果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可以要求协助执行人执行,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然后要求其继续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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