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问题
想在昌平买一套二手房,与我签订合同的仵某不具备在北京买房的条件,但他与房主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全款,12月30号之前公证(不知道什么意思),公示后就有处理房子的权利了。
与我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未公证,仵某签字的位置也是在代理人位置,我怀疑仵某有问题,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签订的合同有效么?相当于他还没有处置房子权利的与我签订的合同。当时交了2万定金,约定违约的话赔付房款的20%损失。如我现在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需要赔付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12-26-状态:未解决]
邢珂铭律师的解答:
必须让对方出示公证委托书否则风险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