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求卖方继续执行二手房买卖合同,法院能否支持?
2013年5月在中介的介绍下,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居间合同,当时我是外地户口,北京户口正在办理。
签合同当天本人向中介提供了纳税记录,中介判定购房资质没问题,所以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卖方2万定金,并按合同约定于5月下旬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面签手续。
6月初,中介告知,资质审核没有通过建委的审批,原因是未连续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卖方知道后,要求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还有其它无理的赔偿要求,协商没有达成。
6月下旬,房主将本人及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6月底本人北京户口办好,并向建委重新提交资质审查,7月上旬,资质审核通过,具备购房资质。
本人及中介多次催卖方执行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但卖方以法院已经立案,通过法律解决为由,拒不配合。合同中关于时间的约定,最迟于5月底前办理银行面签手续,其它付款、过户等银行批贷完成后执行。
现在本人已经收到法院起诉书和开庭传票,起诉书要求解除合同,本人也已提起反诉,要求继续执行合同。
请问,根据以上实情,我的反诉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哪个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另外,如果卖方拒不执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我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按照合同总价赔偿10%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3-08-2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