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分配
甲方与乙方(已在2014.5.29过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因2010.12.12村庄整体拆迁,甲乙双方户口与三子丙在一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时丙分得了一套三居二套2居室,甲乙双方取得安置房2居82平米,每平米4500元,拆迁后拆迁费用1800000元,向拆迁办购买三套房花了1233000元,费用由丙所付,甲乙其四女丁想要购买两居,经甲乙丙丁与其他二子商量,甲乙由丁赡养,丁才可购买。拆迁时丙以369000元购买,丁应付369000元,但丁扣除了房屋返还款8万、残疾补助8000、住房补助24000、取暖补助1600、二次搬家补助1640、合计交付给丙253760元。当回迁后其他费用(物业费、房屋拆迁面积差飞都是有丁所付,丁花3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乙在2014.5.29过世后,产生争议,经商量房屋由四个子女共同出钱购买,甲方在此两居居住,四个子女轮流赡养,但是丁方所出协议为房屋系甲与四个子女共有,其甲方享有该房屋5分之3,四个子女各方享有10分之1,合理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4-07-29-状态:未解决]
邢珂铭律师的解答:
不同意丁方建议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