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您好!我是2011年3月出的事故,当天已通过公司申报工伤,因为是交通事故,申请工伤在一个月内,交警队短时间内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所以单位未能申请工伤,所以在一年内本人向市工伤科提交申请工伤,被否定为工伤。本人向省工伤科申请行政复议,省工伤科驳回市工伤科否定书。市工伤科重新认定为工伤。但现在区工伤科认为市工伤科为对撤回第一次工伤否定书为由和本人在治疗之后申请工伤为由,只支付工伤认定时间之后的费用,对于在申请工伤之前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由这么一条规定吗?我该怎么维权我的个人合法权利?请帮忙解决,谢谢!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3-08-07-状态:未解决]
史销销律师的解答:
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先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后,再进行工伤的补偿。对于医疗费用,实行差额补,对于申请工伤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拒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