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地方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律师认为,此“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奖金、各种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