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交通赔偿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5-09-02 16:07:49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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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律师结合法规分析如下:

1.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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