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不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是否有效

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爷爷在98年生活能够自理的情况下说过将他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和财产分给二叔,98年后二叔全家搬走并转为非农户口,98年待二叔家全家搬走后本村又重新分户另立的户口本。爷爷奶奶都是我父母照顾着,直到2002年爷爷去世。2013年因附近村庄有折迁,二叔从本村收买的4个见证人,写了一份口头遗嘱证明,说爷爷同意把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给二叔,这份证明是2015年写的,我想问一下事情这份证明18年后才写的,是否有效,他们这4个见证人根本就是被收买了,我们该如何推翻他们的诬告!麻烦各位律师能给我出个招吗?
补充提问:
麻烦再问一句,这种算不算是口头赠与呢?是否有法律效力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4-17-状态:未解决]
罗艺允律师的解答: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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