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使用客片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影楼拍摄后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将该消费者的照片上传于自己公司的主页上作为宣传,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可否进行法律诉讼?获取相应的赔偿?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5-05-07-状态:未解决]
罗艺允律师的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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