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公司的劳动纠纷
本人与2015年6月30日在北京某公司离职。改公司是进行游戏推广 游戏运营工作的。我是该公司的运营主管。离职后公司发放工资,我被告知没有当月提成。当时我们部门的业绩为三万七千元。公司告知说当时签署了一份协议。上面规定有一条是不论因个人原因离职还是公司辞退都没有绩效提成。我是6月1日到6月30日干满一个月签署离职申请然后辞职的。请问该条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可以不成立。还是该条规定是属于合法的?
补充提问:
各位律师们。感谢大家。我已经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请。但是因为确实在该协议上签字。所以不知道是否有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7-17-状态:未解决]
罗艺允律师的解答:
如果对公司的约定不服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