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我2012年1月-2015年12月与公司签订合同,现在该分公司撤销,2016年四月要解除劳动合同。其它员工是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龄计算补偿金。由于本人2015年11月-2016年4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生育保险报下来之后公司扣除了发给我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比我休产假之前的工资少很多,请问我的经济补偿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该怎么计算,是应该产假之前12个月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呢?补偿金该怎么计算?(会不会因为产假使得平均工资基数降低,导致近10年的经济补偿降低呢?)急等,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6-04-26-状态:未解决]
罗艺允律师的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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