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

没有达到伤残级别,有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6-11-17-状态:未解决]
罗艺允律师的解答:

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后续治疗费法院一般会要求其另行起诉,其他费用按照规定你应该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我咨询罗艺允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新疆 乌鲁木齐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罗艺允律师 > 罗艺允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