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卖房6年后反悔,买方二审获支持

时间:2013-10-19 11:49:03  作者:王立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外甥卖房6年后反悔,买方二审获支持

  一、基本事实:
         2001年小兵17岁,父母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小兵名下,2003年5月父母将该房屋卖给小兵的小舅,但是未签订合同,小舅向小兵的姑妈和大舅借款10万元支付了房款,小兵的父母将两证交到了小舅手上,因为是亲戚,小舅一家并未及着过户。刚开始两家人感情很好,以常走动,小兵经常到小舅家去玩。6年后,小兵到了适婚年龄,房价也上涨,小兵一纸诉状将小舅告到法院,要求小舅腾退房屋。小舅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兵履行过户义务。

二、办案经过:

       小兵的小舅找到我时,我才知道舅甥俩的房屋买卖官司,已经打了5年,小兵的小舅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兵履行过户义务,该诉讼经历了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诉讼,法院未再支持小舅的诉求。
      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得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小兵父母将房屋卖给小舅时小兵已满18岁,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未经小兵同意或追认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针对上述判决书,我们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卖方时小兵亦在场,有姑妈、姥姥和大舅的证人证言;2、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其同意; 3、即使法院不认定上述事实,小兵父母的卖房行为也符合表现代理:(1)小兵父母持有房产证,小舅将房款交与小兵父母后,小兵父母将房屋两证交与小舅,事后小舅装修入住。小舅有理由相信小兵父母有权代理出售房屋;(2)小兵和小舅是亲戚,小兵经常到小舅家去玩儿,故小兵对父母的卖房行为是知晓的;(3)小舅在诉争房屋居住6年小兵都未主张这权利,小舅有理由相信小兵同意了父母的卖房行为。

      这是一个经历四次庭审的案子,最终法院支持了小舅的诉求,小兵在判决生效后应履行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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