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酒店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旅行社是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本案是由第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说酒店和旅行团如果有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