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书已下,我方为无电瓶车方,无责(坐在后面人员)车辆方为主责80%
另一方驾驭电瓶车为次责20% 。主责方有交车险的。事故发生在浙江宁波鄞州区。想鄞州区明州医院治疗无果,事发时间是2013年8月23日晚11时左右,急救是8月24日在明州医院。于9月16日转至李惠利医院治疗。现在情况是次责方到目前没付一分钱医药费。而我方(伤者方)家境平寒。眼下医疗费无着落。急急急,特请求法律援助。我家人是外地来宁波打工的。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3-09-21-状态:未解决]
厉文亮律师的解答:
您好,建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经济困难,可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