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方便法院却为难律师

时间:2012-08-02 09:48:32    文章分类:

 7月24日,民政部正式宣布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的目标已经于今年6月底实现。据介绍,目前有四类主体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标志着婚姻登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时代的开启。这对于需要进行异地婚姻状况查询的公民来说无疑是极大的福音,同时也将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仅凭单位介绍信即可,而相比之下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则需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证件,其差别待遇可谓天壤之别。       可以预见,将来现实生活中,律师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公民婚姻信息的概率远比法院等国家机关要高。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公民未携带或丢失结婚证书后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按照民政部现行规定,如果此时律师想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则应当先提起诉讼然后从受理法院取得证明材料,最后才被允许查阅。而实践中,没有结婚证明就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不予立案,更遑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了。这样一来,民政部门就变相剥夺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事实上,这两条规定的原文均出自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笔者认为,关于律师查阅档案的条款,违背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的法治精神,应属无效。原因在于,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此可见,律师查阅登记档案仅需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无需再另行取得法院证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作为法律的《律师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办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仅仅凭借单位介绍信就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其程序实在过于简单。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婚姻登记数据网络信息库投入使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侵犯公民隐私权,肆意查阅、收集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用于贩卖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这一切仅凭一张单位介绍信就可以。那将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可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正与此相反,它在极大地便利了公权机关的同时变相剥夺了私主体的正当权利。笔者建议,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应当认真学习我国宪法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立即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尽快还律师们一个公道。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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