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要分清

时间:2014-11-02 19:54:0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定金”和“订金”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于一“字”之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2月16日,被告关某与原告邢某签订买卖网布合同,将生产的网布卖给原告,双方还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网布的规格、数量以及交付的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订金:2013年2月16日付叁万元(30000元),余款交付货物时付清”。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30000元给被告,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将网布出售给报价更高的其他客户,随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给原告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法院据此认为该案中的“订金”属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将收取的30000元退还原告,最后经过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支付的预付款30000元

   法官提示:当前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订金”与“定金”。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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