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士峰律师文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4-11-25 18:37:20 文章分类:常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文链接:
http://gongshifeng.fabao365.com/article/view_70393_162540.html
宫士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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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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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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