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案

时间:2014-11-25 20:30:07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苏某由原告抚养。随着年龄增长,苏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原告沟通,苏某要求随父亲共同生活。原告经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与被告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苏某由被告抚养。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着眼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孩子更好地学习、生活,并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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