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1 16:27:2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案情】杨新英生前系第三人鄄城向阳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9月12日15时许,其在公司细纱岗位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后被送往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9月13日9时45分,转入菏泽市立医院治疗,入院时处昏迷状态,后病情危重。次日8时30分,杨新英出院,出院诊断为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室性早搏。后杨新英死亡。2013年5月7日,杨新英的亲属张秋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认定死者杨新英是在2012年9月12日下午4、5点钟到家以后去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012年9月14日上午死亡后,下午3时安葬完毕,属于“48小时之内”死亡,且证据显示曾对杨新英进行积极抢救,但病情危重,不能排除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能性。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新英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认为杨新英出院时并未死亡,出院后死亡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但被告未能提供有效根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立法原意来看,抢救到何种程度,死亡发生在医院还是其他地方,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