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9——2012

时间:2014-12-06 09:33:38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一、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争议焦点: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

争议焦点: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裁判要旨: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争议焦点: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名义出资人与公司变更股东登记名册?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补充说明:该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审结,其裁判摘要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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