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劳动争议(一)

时间:2014-12-06 09:45:24    文章分类:指导案例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问题。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虽然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加以调整,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化、系统化,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遇到不少难题。《劳动合同法》的适时公布,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劳动

合同纠纷,保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主体和调整劳动合同关系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如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调整的确良劳动合同关系也涵盖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所建立起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同时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这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合法利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尺度。耍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公布,要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注重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以着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要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必然会对当前的劳动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给予适度冲击,也预示着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更加紧张繁忙的新阶段。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收集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审判工作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对策,为下一步制定《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杜万华:《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和谐,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在成都、汕头召开的民事审判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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