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6 10:16:51 文章分类:指导案例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产品大小及适用条件并非判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产品的大小、适用条件及被控侵权物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均非对比要素;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销售者符合“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纠纷民事诉讼原告适格的判断 上海律师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转让(许可)之前、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在转让(许可)之后,原专创权人(转让人、许可人)为适格原告,受让人(被许可人)不是适格原告受让人(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经法官释明仍坚持单独提起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4.专利纠纷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专利纠纷
裁判摘要
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上海律师
5.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的权利行使限制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得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7.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律师
裁判摘要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受合同约束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9.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10.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11.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基准
裁判要旨
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立法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核心,是划定商标权范围的基础和认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标准。审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应当以混淆可能性理论作为侵权判定基准。即使对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也应以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根本准则。
12.普通商标侵权不以驰名商标认定为必要 上海律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须对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如果被诉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
13.法院对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行为的深度审查与裁判方式
裁判要旨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商标转让协议上所盖印章可以代表其对外意思表示,那么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行为不因上述印章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时所用印章不一致而违法。上述核准转让行为的作出也不以当事人已向商标局提交转让协议为条件。
14.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要旨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系争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对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15.非正当使用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判断地名商标专用权是否被侵犯,应当从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地名使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综合考察。
16.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修改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三、对于商标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来计算。
17.后注册商标使用了在先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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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9.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以伪造貌似商号或者企业名称的方式,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YAMAHA”注册商标包含在其中,还以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日本YAMAHA”字样,可以认定其对“YAMAHA”注册商标的突出使用。
20.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法律适用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1.以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22.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23.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上海律师事务所
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在相关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或误认,如果并未造成混淆或误认,则无须考察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而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不仅要考察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考察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标识是否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24.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
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及不引起联想为界限,被告在汽车零件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隐匿自己名称、商标,有使消费者误认或联想到商品与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5.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可划出两者的权利界线
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原则界定两者的权利界线,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可以在注册地继续使用。
26.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
27.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定牌加工行为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接受他人委托,定牌加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商品不在我国境内销售,该定牌加工行为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8.擅自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商标转让公告的时间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原注册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除非原注册人确已知道该事实。如系争商标被再次转让的,对于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
29.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参考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法院应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30.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在相关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或误认,如果并未造成混淆或误认,则无须考察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而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不仅要考察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还应考察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标识是否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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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
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及不引起联想为界限,被告在汽车零件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隐匿自己名称、商标,有使消费者误认或联想到商品与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
33.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定牌加工行为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接受他人委托,定牌加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商品不在我国境内销售,该定牌加工行为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4.功能相关联的商品可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人民法院在进行类似商品的认定时,需要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并非物理、化学意义上的同类商品,但其功能相关联,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具有一致性,所以法官最终认定二者是类似商品。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om
35.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等行为侵犯著作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36.非为研究种植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
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37.不正当竞争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8.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39.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4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4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摘要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42.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就碎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3.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4.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律师
45.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主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6.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主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7.博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49.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除此以外的教材,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50.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根据该规定,发现权只是对发现者个人或集体给予的一种荣誉权和被奖励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受取得。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根据上述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品种权。
51.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上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属于不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52.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通过网站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53.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4.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或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5.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
56.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57.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行为人将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该商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且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即不存在侵犯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58.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上海律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9.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对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为目的,随意简化自己的商号在商品上使用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60.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61.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发明人、设计人起诉要求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支付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案件中,即使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以该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所应支付的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人民法院仍不应予以支持。
62.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摘要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查禁犯罪活动职责”,不仅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也包括法律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烟草专卖局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发现违反烟草专卖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查禁违反烟草专卖的犯罪活动的职责。烟草专卖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采用通风报信的手法,多次将突击检查假烟销售行动的部署安排透露给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4.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规范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及其指代是否明确为标准。对于约定俗成、已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名称,即使其不尽符合相关科学原理,亦不影响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该名称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接受;2. 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是否经某一地区或领域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 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65.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上海律师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66.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裁判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7.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品市场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铺承担连带责任。
68.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69.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的,除追究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迳行对其予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