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4-12-17 10:57: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房产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其实质上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可能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农村房屋在本村集体组织内村民之间买卖是可以的,受法律保护。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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