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时间:2014-12-17 16:17:21    文章分类:专家论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其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选择登记离婚而非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彼此的婚姻关系。当夫妻双方最终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该协议的适用前提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当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但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裁判的参考。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枣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宫士峰律师 > 宫士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