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短信让消费者不胜其烦,我们应该怎么办?

时间:2014-12-29 08:53:53    文章分类:专家论坛

 门诊问题:

  骚扰短信能否遏制?

  门诊专家: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

  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 秦麟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俊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张严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 刘杰兵

  专家观点:

  ◇骚扰短信从法律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短信,一种是垃圾短信

  ◇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禁止发送商业性信息

  ◇骚扰短信治理难既与法律尚不完善有关,也与监管乏力有关,甚至还与消费者自身有关

  ◇加大失信成本,提高维权收益,消费者才有维权的动力

  ◇应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商家发一条垃圾短信或拨打一个骚扰电话,至少赔偿消费者500元

  “我们可以为你办一个和别人一样的号码,别人说什么、发什么你同时可以知道。”

  “有车有房急用钱,找中金担保,短期周转当日放款,车辆最快5分钟拿钱,银行抵押贷款2-5天可批贷。”

  ……

  类似骚扰短信,多数人都接到过,不胜其烦。为了治理短信骚扰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如对手机卡实行实名制、设立12321举报电话,但是骚扰短信仍然屡禁不止。

  最近,工信部再出重拳,推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面向公众征求意见,12月5日截止。11月23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于遏制短信骚扰会有一定的效果,但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规定》本身要有可操作性,从目前看,《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

  骚扰短信分为几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刘杰兵说,从法律上看,骚扰短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短信,一种是垃圾短信。

  违法短信,是指内容违反法律的短信,如前文述及的电话监听类,还有伪造证书类、卖发票类、异性按摩类、专业处理机动车违章销分类,等等。

  垃圾短信,一般是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主要指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而仍向接收者发送的商业短信。

  违法短信由公安机关处理,而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因为无法得知是否已经得到接收者许可,电信公司难以制止短信骚扰、行政机关也很难监管。

  刘杰兵说,她曾就几个骚扰短信所显示的电话打过去询问:“未经许可,你们为什么给我发短信?”对方回答:“是短信公司发的,不是我发的。”“告诉我你的手机号,我让短信部门以后不给你发了。”“给你发了又怎么样!”在向12321举报后,刘杰兵说:“收效甚微。骚扰短信的量太大,尤其是商业短信,消费者根本举报不过来,举报中心也处置不过来。”

  骚扰短信触犯了哪些规定

  对骚扰短信,并非没有规制。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该规定对商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和发布广告短信行为进行了规范。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秦麟征表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实施情况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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