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9 09:03:15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工作人员介绍,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今年7月份,她向单位请求休22天事假时,单位已按照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所以,赵女士仍然有享受今年度年休假的权利。(李丹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