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受伤员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29 09:04:02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李某在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满前10个月住院,住4个月后出院并一直病休,该公司在合同到期时送达合同终止通知。李某认为不公平,于是前来西安市总工会咨询相关问题。

  西安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认为,首先,职工患病尚处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次,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1月1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第一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如下: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4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6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的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虽已届满,但李某尚处于病休期间,故应确认其医疗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满方能终止。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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