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4 14:18:04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事后,陈女士查询通话详单发现,从事发前一天开始,她的手机就频繁地向一个归属地在江西南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事发当天共发送了69条短信,每条短信间隔时间很短。而就在银行发送验证码后的几秒钟,陈女士的手机又接连向这个号码发送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时,银行已通过短信向陈女士的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故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理应只有陈女士本人知晓并掌握。而陈女士又缺乏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从而导致其本人交易密码泄露。
至于支付宝公司,因与陈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且陈女士同样缺乏证据证明支付宝在其账户资金被他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因此,应该认定陈女士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对此,陈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
